本報訊(記者 解麗)昨日,市水務局宣佈修改《北京市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》中的征收標準條款。改變了之前“一刀切”的方式,而是按照不同的供水方式,對用水超標單位收取不同標準的加價費用。自備水源供水的用水單位如超出用水指標用水,最高將按照水資源費的十五倍標準收取。
  據瞭解,本市規定,用水單位應按照節水管理部門下達的年度用水指標用水,超出的用水量,除據實交納水費外,由節水管理部門根據該單位用水實際執行的水價標準,收取累進加價費用。此次修改,針對不同供水方式的用水單位,征收標準也開始有較大的不同。對於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水單位,其加價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不變。但對於自備水源供水的用水單位,相應的征收標準則大大提高:超出規定數量20%(含本數)以下的部分,按照水資源費的五倍標準收取;超出規定數量20%至40%(含本數)的部分,按照水資源費的十倍標準收取;超出規定數量40%以上的部分,按照水資源費的十五倍標準收取。  (原標題:單位用水量超標最高罰15倍水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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